国办1号文,指向政府投资基金。
其中,最大的关注点是:
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。
前段时间,上海也重磅发文。
事关政府投资基金,推出“升级版”管理办法。
在设立、运作、投向、退出中,对整个流程“大扫除”。
可预见,政府投资基金整顿、优化,将会在全国拉开序幕。
01 强监管控增量 不是小修小补
上周,这份文件引发关注。
《上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简称《管理办法》。
从整体看,规定了“募、投、管、退”的全流程管理体系。
这意味着,上海对政府基金强监管、控增量。
近几年,各地热衷于通过设立诸多政府投资基金来招商引资。
尤其,区县级基金呈现“爆发”式增长,一些乡镇街道也开始设立基金。
你设我也设,一堆同质化基金在抢项目,招商引资“内卷化”随之而来。
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,设立基金委托给一线机构后,除了付管理费以外,没有项目落地。
在个别地方,为了配合基金招商,无论项目是否可投资、投资价值和风险几何,只要被当地确定为重点招商项目,就要求基金必须投资。
上海《管理办法》提出,基金布局应适度集中,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。
这一点,呼应了国家层面防止同质化竞争的要求和整合基金的导向。
重要的是,明确未足额保障“三保”、政府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或债务风险高的地区,不得安排政府出资新设基金。
这条规定,则是对国办1号文原则性要求的精细化落地,通过设置与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挂钩的前置“红线”。
早在年初,国办1号文落地。
从国家层面,首次系统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、募资、运行与退出。
同时,明确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,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。
上海《管理办法》大方向与国办1号文一致,也是对国家政策的响应与落地。
其中,文件中把政府基金分为两类。
一是产业投资类,则应建立多元出资结构,适当降低政府出资比例,吸引更多社会资本,聚焦支持重点产业关键环节和重点项目。
二是创业投资类,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、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、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,推动这类基金投早、投小、投硬科技。
这种分类管理,明确了各自的投资重点,也不再“大水漫灌”,谁干实事,谁拿回报。
02 统筹市区联动 打破各自为战
之前,多个省份公布2024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。
当时提到,一些政府投资基金去年存在问题。
这包括了,运行不够规范、资金闲置、定位不清、投向存在问题等。
有些地方,3支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闲置比例较高。还有的地方,基金整合效果有待加强,未注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。
甚至,部分基金的投资项目支持方向与基金目标定位不完全相符,支持省内重点产业发展不足。
上海《管理办法》,则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市、区两级分级管理,报同级政府批准。
还表示,区级应结合产业发展实际,整合优化现有基金,严格控制新设基金,防止无序竞争,并指出乡镇政府原则上不得设立基金。
在科学化的评估下,未来基金管理能力薄弱的县级政府投资基金就会慢慢退出,这一导向很明确。
对同类基金较多、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,以及存在投资情况不及预期等情况的基金,上海鼓励开展基金整合重组。
这样一来,构建了清晰的管理层级,核心是“做强市级、严控区级、禁止乡镇级”。
我们看到,要求区级基金向市级备案,是加强市级统筹管理的关键举措,有助于市级主管部门掌握全市基金“一张图”。
对比国办1号文的分级管理要求,后者要求“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”。
上海《管理办法》更进一步,将乡镇级设立通道基本关闭,并将区级基金纳入市级备案管理,体现了更强的市级统筹和管控。
这样一来,解决各地政府投资基金“小、散、乱”的问题,推动现有存量基金的整合与优化,并将资源集中到更具优势和战略意义的领域。
03 政府投资基金 可以提前退出
过去几年,退出难历历在目。
这也导致了,大多基金表现不佳,到期迟迟无法清算。
之前听到,多位投资人表达同一个意思:
“现在内部基本都是延期,尤其前期扎堆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,大多也已经到期。”
从上海《管理办法》,则规定了自愿提前退出、违约强制退出的情形。
即在基金存续期满前达到退出条件的,经各出资人同意,可通过回购、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。
若基金未达到预期效果,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的,政府出资部分可按照协议约定提前退出。
同时,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循环投资。
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项目退出后,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出资人分配资金。对归属政府出资部分的本金和收益,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。
“原则上不循环投资”和“及时足额上缴国库”,确保财政资金的闭环管理和安全性,也允许对表现不佳的基金提前退出,则建立了有效的止损机制。
这些全面落实了国办1号文中,关于规范退出管理、拓宽退出渠道、完善退出机制的指导原则。
在上海《管理办法》中,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应按照“政府引导、市场运作、科学决策、防范风险”的原则,建立科学规范的基金运作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。
基金募资、投资、投后管理、清算、退出等实行市场化运作,各级政府部门应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,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。
整体看来,清晰地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。政府引导,体现在政策目标和投向监督上;市场运作,则放在具体的投资决策和日常管理上。
这也与国办1号文的精神高度一致,明确要求政府部门“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”。
可预见,接下来北京、深圳、苏州、合肥等政府基金活跃的城市,都会研究上海的模式,推出各地“升级版”管理办法。
写在最后
上海《管理办法》出台,政策只是第一步,后面还是重在执行。
现阶段,各地重新理解政府投资基金与招商引资的关系。
基金对招商有所作用,应当是运作的自然结果,而不是首要目标。
接下来,也将会更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、延链补链强链的项目。
这意味着,有技术壁垒、能解决“卡脖子”问题的企业,会获得更集中的资源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