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7月30日,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,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,要加力扩大内需、优化供给。这一部署并非孤立之举。

回溯近年政策脉络,“扩大国内需”"已被中央高级别会议反复提及,成为政治局会议和经济工作会议中的固定议题。

继2020年将“坚持扩大内需”作为“战略基点”之后,2025年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“坚持内需主导,建设强大国内市场”,并将其列为2026年经济工作八项重点任务之首。从“战略基点”到“内需主导”,表述的升级意味着扩大内需已上升为驱动经济增长的主动力。

这一战略转变背后,有着深刻的宏观背景。长期以来,投资、消费、出口作为拉动经济的“三驾马车”,在不同阶段各有侧重。

但近年来,传统增长动能面临现实约束:投资端,基础设施和房地产等传统投资领域趋于饱和,投资回报率边际递减,部分行业已出现产能过剩;出口端,国际环境复杂多变,地缘政治摩擦与全球需求波动使外需不确定性显著上升。

在此背景下,消费作为经济增长中最具韧性和可持续性的拉动力,其战略价值愈发凸显。将内需置于主导地位,既是应对外部不确定性的主动选择,也是推动经济结构从“投资驱动”向“消费引领”转型的必然要求。

但从地方实践看,战略导向的转换并非一蹴而就。长期以来,地方政府形成了依托投资拉动增长的路径依赖。

尤其在近几年土地财政退坡的背景下,地方自筹发展资金的渠道收窄,对生产型项目投资的倚重反而进一步加剧。

一个直观的表现是:各地产业园区建设持续升温,工业类项目重复布局的现象较为突出,部分区域甚至出现同质化竞争。

表面观之,这是地方经济发展惯性所致,是中央政策与地方执行之间的“温差”;但这种集体性的行为取向,背后有着更深层的体制与激励逻辑。

要解开这一“温差”背后的体制原因,需要回到地方招商的基本逻辑,回答三个关键问题:第一,为什么地方政府在招商中偏爱生产型项目?第二,为什么各地对总部类项目倾力布局?第三,当土地财政逐步退坡,地方财力将从何而来?

税制改革,正是回应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变量。

对于地方领导和招商人员而言,读懂其间的深层逻辑,不仅关乎财政收支的平衡,更关乎未来五年乃至十年区域产业布局的成败。

01 转型:税收为何成为地方财力的“压舱石”

要理解当前的改革紧迫性,首先要看清地方财政的基本盘。

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以税种划分收入的原则,中央掌握的税收比例上升,但教育、医疗、社保等大部分支出仍由地方承担,由此产生了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现象。为弥补缺口,地方长期依赖两条路径:一是中央转移支付,二是政府性基金收入,即“土地财政”。

但这条路径正在急剧收窄。财政部数据显示,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自2021年的93936亿元持续下滑,2025年降至52648亿元,较上年下降8.2%,累计降幅超过四成;作为其最主要构成,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回落是主导因素。与此同时,中央转移支付主要流向保民生、保运转等托底领域,地方政府可自主安排用于经济发展的资金相对有限。

当“促消费”遇上“抢工厂”:税制改革如何重塑地方招商逻辑

在此背景下,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的“压舱石”作用前所未有地凸显。2025年,全国税收收入176363亿元,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81.6%。当土地财政的潮水退去,税收才是支撑地方运转的真正底盘。

02 现状:地方为什么偏好生产型及总部类项目

我国现行18个税种,按性质可分为三大类:货物和劳务税(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车辆购置税、关税)、所得税(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)、财产和行为税(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耕地占用税、土地增值税、契税、资源税、车船税、印花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烟叶税、船舶吨税、环境保护税)。

前四大税种合计占比超过八成。从收入规模看,2025年四大税种合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81.3%:国内增值税68947亿元(占比39.1%),企业所得税41304亿元(占比23.4%),国内消费税16857亿元(占比9.6%),个人所得税16187亿元(占比9.2%)。

流转税占绝对主导。货物和劳务税(流转税)占比约48.5%,所得税约32.6%,财产和行为税占比不足20%。更关键的是分配归属:增值税为央地各50%共享;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中央60%、地方40%共享;消费税则为中央独享税。

这一结构决定了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: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与企业经营直接挂钩,且计税依据与企业注册地、生产地高度关联;消费税虽为第三大税种,却与地方财力无关。因此,引入生产性项目和总部企业,是地方做大税基最直接、最有效的路径。项目落地带来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,以及配套的土地出让收入和税费。

而消费端的繁荣对地方直接财力的贡献却相对有限。消费能带动就业、提升区域人气,在土地财政充裕时期,这种集聚效应确实能够抬升地价、带动房地产销售,形成间接的财政回报。但如今土地财政退坡,地价上涨的空间和土地出让的规模都已大幅收窄,仅靠契税、车船税等小税种,难以构成地方财力的稳定支撑。

因此,“重生产、轻消费”不是观念问题,而是现有税制下的理性财政选择。

03 问题:纵向失衡与横向内卷的双重困局

这种生产导向的税收分配机制,在实践中已引发两个层面的结构性矛盾。

第一,纵向层面:地方行为与中央战略导向出现偏差。

为落实中央促消费、扩内需的战略要求,地方政府需要优化消费环境、完善公共服务。这包含两个方面投资,既要升级智慧商圈、便民生活圈、充电桩等消费基础设施,即“投资于物”;也要补齐养老托育、教育医疗等民生服务短板,即“投资于人”。但问题是,这些投入形成的是公共服务环境,而非直接的税收来源,地方促消费面临“只花钱、难回本”的财政约束,构成一种推力不足的困境。

与此同时,产业园区、工业配套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一旦建成,项目落地即可带来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源。在现有激励结构下,地方将有限的财政资源向生产端倾斜,是理性的必然选择。这种生产端的拉力,与中央促消费导向之间形成了客观上的张力。

第二,横向层面:区域间形成“逐底竞争”与重复建设。

增值税的生产地原则,叠加企业所得税的总部集聚效应,正在加剧地区间的同质化竞争。

中心城市明明具备研发优势,却不愿将制造环节外溢给周边城市,因为制造业意味着增值税税基。生态功能区、旅游资源富集区,在保护生态的压力下仍要努力上马工业项目,因为在现行分配逻辑下,没有工业就没有可观的增值税收入。各地为了“抢项目”,不得不比拼税收优惠、土地价格、财政补贴,形成“逐底竞争”,既造成产能过剩和资源浪费,也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要求相背离。

更值得警惕的是,在数字经济时代,这一矛盾还在演化。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往往注册在少数中心城市,但其业务遍及全国、消费发生在各地。消费地创造了需求、提供了市场,却无法分享相应的税收收益,进一步加剧了区域间财力分配的失衡。

04 改革:从“生产地”走向“消费地+生产地”的再平衡

至此,税制改革的背景逻辑已十分清晰。面对上述困局,除中央财政进一步增加事权和转移支付为地方减压外,地方通过税收改革获得可持续的自主财力,是更为根本的出路。

综合当前已在推进的改革实践、学术界政策建议和国际改革经验借鉴,当前税制改革主要沿两条路径展开:一是优化消费税、增值税等流转税分配机制;二是建立更公平的跨地区税收分享制度。

(一)税收分配改革:让消费投资的回报“看得见”

消费税:“后移”与“下划”,增加地方财力

消费税改革方向已经明确。作为我国第三大税种,消费税目前为中央独享税,主要覆盖烟、酒、成品油、汽车等15类特定消费品,其中“烟酒油车”四类占收入的绝大部分。国家“十五五”规划纲要已明确提出: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,增加地方自主财力。

“后移”与“下划”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改革动作。“后移”是将征收环节从生产端向批发或零售端后移,意味着税收不再只流向生产地,而是流向消费发生地;“下划”是将部分消费税收入从中央划归地方,为地方开辟新的稳定税源。两者结合,既解决了“谁消费、谁受益”的横向分配问题,又解决了“消费投资有回报”的纵向财力问题。

改革将分品目、分步骤稳妥实施,部分品目有望率先推进。对于地方政府而言,这意味着消费投资的收入闭环终于有望形成:培育消费不再只是做大GDP的增量工程,而是实实在在的“生财”之道。当消费能够直接转化为地方财力时,优化消费环境、改善公共服务、提升城市品质,就从支出项变成了投资项。

增值税:改革信号明显,但推进更为谨慎

增值税改革方向同样清晰。“十五五”规划指出,要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,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。但与消费税“后移下划”的路径相对明确不同,增值税改革涉及面更广、链条更长,推进将更为审慎。

从纵向看,现行增值税由央地按50:50分享,结合2019年央地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和2026年增值税法落地要求,央地分配比例短期内保持稳定。当前改革重点在于完善留抵退税分担机制,优化退税中地方分担部分的清算流程,避免退税压力过度集中在企业所在地。

从横向看,增值税由“生产地原则”向“消费地原则”倾斜,是学界长期呼吁的方向。目前“生产地原则”下,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客观存在,地方政府为追逐税源偏重生产投资。未来可能的探索方向包括:在分配时向消费地进行转移支付,或将人口、消费等因素纳入分配指标体系。目前我国在一般货物贸易和跨境服务环节,已实行增值税消费地原则。

对于地方招商人员而言,增值税改革传递的信号是:短期步调平稳,但中长期改革信号确定。生产地原则仍是现行制度的基础,但消费在增值税收分配中的权重有望上升,招商引资需消费与生产并重。密切关注改革节奏,在稳住制造业基本盘的同时,前瞻布局消费场景、优化市场环境,做好相应准备。

地方税:税费合一,省级税率自主权上升

地方附加税改革也在同步推进。8月底,由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《地方附加税法》公开征求意见,核心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“税费合一”,设立统一的地方附加税。该税仍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税基,而税率改由省级政府在法定幅度内统一确定,取消省内市、县、乡之间的税率差异。

这一调整的影响是双重的。短期看,县、乡等非市区地区以往依靠低税率形成的“税收洼地”优势将消失;长期看,税率制定权限上收至省级,有助于避免省内各地为抢项目而比拼附加税费优惠,从制度层面遏制“逐底竞争”,推动形成协同的产业生态和一致的对外营商环境。

对于地方政府而言,这意味着靠税费优惠“抢企业”的空间进一步收窄,招商引资必须回归产业生态和营商环境的本源。

(二)跨地区税收分成:从“零和博弈”到“协同共赢”

除了税种本身的改革,如何处理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税收分配,是税制改革的另一重要维度。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速,理顺横向财税分配关系的需求日益迫切。

总部与分支:已有框架,仍有优化空间

现行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配,自2012年起实行按比例分摊机制:25%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,50%按营业收入、职工薪酬、资产总额三因素在分支机构间分摊,其余25%缴入中央国库待分配。这一机制为跨地区税收分成提供了基本框架,但在实践中,总部所在地往往仍占据优势。

这一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被进一步放大。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凭借线上模式即可覆盖全国市场,无需在消费地设立实体分支机构,其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进一步向少数中心城市的总部注册地集中,区域间财力分配失衡也因此加剧。对此,学界已有探讨:未来改革可进一步向消费地倾斜,研究“税收缴纳地与税收归属地适度分离”的方案。

跨地迁移与项目合作:从“经验探索”到“制度规范”

企业跨地区迁移、跨区域项目合作等情形,目前国家层面尚缺乏统一、专门的法律来规定税收分成规则。各地处于自主探索阶段:上海在企业跨区迁移税收分成方面积累了经验,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(上海青浦、江苏吴江、浙江嘉善)在共投共建项目的财税分享上开展了试点,个别跨省合作园区也在探索利益共享路径。

这些探索具有重要示范意义。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,跨地区税收分成的制度化、规范化有望提速。对于招商人员来说,这意味着“单打独斗”的时代正在过去,“区域协同”招商将成为新常态。与其和邻市同质化竞争同一个制造业项目,不如主动对接中心城市,承接其研发转化环节,通过税收分成机制实现利益共享。

(三)国际镜鉴:OECD“双支柱”的启示

国际税制改革的“双支柱”方案对国内改革具有现实借鉴意义。支柱一打破传统的生产地原则,将跨国企业的部分超额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国(消费国),这与国内讨论的消费税后移、增值税向消费地倾斜的思路高度契合,为消费地参与税收分配提供了国际层面的参照。支柱二设立全球最低税率,遏制各国“逐底竞争”,这与国内清理税收优惠政策、规范财政返还的做法遥相呼应。

双支柱方案从国际层面印证了一个趋势:靠税收优惠“抢企业”的空间将越来越小,靠营商环境“留企业”才是正道。这对地方招商逻辑的转型具有重要启示。

05 应对:从政策“洼地”到改革高地

税制改革不是简单的中央给地方让利,而是一场深刻的地方治理逻辑重塑。对于地方领导和招商队伍,需要尽快完成三个转变。

第一,从“生产思维”到“生产与消费”并重。

过去招商,看的是项目投资额、产值、带动就业;未来招商,既要看生产端的税收贡献,也要看项目带来的消费流量、税收后移潜力、产业链协同价值。地方政府在编制产业规划时,不应从生产端简单滑向消费端,而应建立“生产与消费并重”的双轮驱动思维:生产端稳住税基基本盘,消费端培育新增量。特别是对于那些人口净流入、消费能力强的城市,应提前布局消费税后移可能带来的红利承接。

第二,从“政策竞争”到“环境竞争”。

随着税收优惠的清理规范和增值税、消费税分配机制的调整,各地比拼“谁的政策更优惠”的空间将大幅收窄。未来的竞争将转向公共服务质量、营商环境效率、产业链配套完整性、城市生活品质。招商人员的专业能力,也要从“谈优惠”升级为“算总账”,为企业算清物流成本、人才成本、制度成本的总账。

第三,从“属地占有”到“协同共享”。

在跨地区税收分成机制逐步完善的背景下,地方要有“算大账”的格局。中心城市应敢于将制造环节外溢,通过税收分成和研发收益分享,构建“研发+制造”的区域分工体系;周边城市则应主动融入区域产业链,以专业分工换取稳定税源,而非盲目追求全产业链。

结语

税制改革不是财政技术调整,而是重塑地方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量。从“抢工厂”到“促消费”、从“属地占有”到“协同共享”,地方治理逻辑正在重新定义。土地财政时代远去,税收治理时代到来,谁能率先建立新的财政平衡,谁就能在新赛道上占据主动。